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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河学院长期文教专家聘用工作暂行规定
2013-07-31 17:17  

聘请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是我院智力引进的主要组成部分,是我们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吸收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。为了有效地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,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           聘请原则

(一) 长期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是指聘用期在半年(含半学年)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及教师。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的学位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既要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,又要掌握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知识及研究本领,有解决科研和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。外语教师的条件可适当放宽,但必须有一定教学经验,口齿清晰、语音、语调规范。

(二) 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聘请方向是扶植重点专业、重点学科、外语教学。

(三) 所谓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(包括其随行家属)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,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,在其国内没有未了的法律纠纷,同时有健康的身体。

二、聘请途径及程序

(一) 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聘请可分为官方(政府间)和民间两种主要渠道。官方途径通常由政府间协议规定,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等上级部门要求而聘用;民间途径通常由校际协议规定,或由我 教授推荐、外国专家自荐而被聘用。

(二) 每年学期末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,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的聘请计划。

(三) 聘用部门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业务情况,外事处审核应聘人员的其余情况,并在政策上把关。如各聘用部门已有合适人选,需提供该专家的简历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。

(四) 在正式确定聘请之后,由外事处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,开始办理正式聘请手续。

三、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生活待遇

(一)由我方直接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。根据政府间协议、友好城市、校际协议规定前来我院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。

(二) 工资额将根据外国文教家、外籍教师的学位、职称、身份、实际业务水平和所承担的工作来确定。

(三) 我方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并承担费用,为受聘人在华期间提供医疗保险,每学年承担300元医药费。

(四) 外事处将为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提供方便,并组织一定的市内和邻近城市的游览活动,费用由我方承担。

(五) 我方按规定发放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休假补贴费。合同期为一年以上(或一学年)的享有同中国教师同等的带薪休假制度,一年以下的按合同规定执行。

(六) 我方为合同期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提供捷径经济舱往返路费,其它情况按合同执行。

四、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管理

(一) 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教学、科研活动由聘用部门负责,聘用部门应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教师作为他们合作者,其任务是协助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、科研活动,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,并负责了解掌握该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。

(二) 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外国文教专家应进行目标管理,以任务完成程度作为衡量标准,具体情况视科研项目内容及合同规定办理。

(三) 对从事教学活动的外国文教专家、教师应保证一定的课时,通常教师的课时量不少于规定的20学时/周(语言类外教为16学时/周)。

(四) 从事教学的外国文教专家、教师应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、大纲进行教学,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系、教研室与他们协商决定。对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,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吸收。

(五) 外事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,及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,对他们进行法律、法规教育和友好宣传,组织一些必要的活动,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中国。

(六) 在与外国文教专家进行合作科研时,既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,同时也要加强保密意识,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。

(七) 尊重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但要防止其个人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。

五、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的评估与奖励

(一) 外事处、教务处和聘用部门都有责任了解外国文教专家的科研进展状况,对从事教学的专家教师要建立听课制度,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,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,提高聘用效益。

(二) 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可参加学校教学评选活动,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可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,也可授予先进工作者、模范教师等称号。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,促其改进;对表现恶劣,不能完成任务者,学院有权予以解聘,并报上级部门备案。

(三) 对在传授技术、填补某项空白、培养人才、向我院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、设备、资料方面做出贡献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可以申请获得教委颁发的优秀外籍专家荣誉奖。对有突出贡献者还可申请国家专家局设立的“友谊奖”,并同时对聘用效益显著的部门予以鼓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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