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薪金
(一) 月薪幅度
工资额将根据外国文教家、外籍教师的学位、职称、身份、实际业务水平和所承担的工作来确定。
(二) 发放办法
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,按月发放。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,日薪为月薪的三十分之一。
二、旅费
合同期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外国文教专家、外籍教师提供捷径经济舱往返路费,其它情况按合同执行。
三、医药费
为受聘人在华期间提供医疗保险,每学年承担300元医药费(不含挂号、就医交通、镶牙、洗牙、整容、保健按摩、配眼镜、住院用餐和服务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)。
四、休假
外籍教师享受中国下列节假日休假;元旦,国际劳动节,国庆节,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节假日。
合同期为一年以上(包括一年)的,按学校寒、暑假休假。
合同期为一年以上(包括一年),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,享受带薪休假,
其它情况按合同规定执行。
五、病假
外籍教师应凭医生诊断证明请病假。
合同期为一年的,累计病假不超过30天,工资按100%发放,超过此期限,解除聘用合同,若未解除合同,工资按70%发放,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。
合同期为半年的,连续病假不超过3天,累计病假不超过15天,工资按100%发放,超过此期限,解除聘用合同,若未解除合同,工资按70%发放,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。
在合同期内,外籍教师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生病,医疗费用由学院支付,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。
六、事假
外籍教师请事假需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。
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。一学年累计不超过7天,半学年累计不超过4天,如超过此期限,解除聘用合同。若未解除合同,按旷职处理。
未经学院同意而擅离职守,旷职一天,扣发三天薪金。擅离职守累计5天,解除聘用合同。
其它情况按合同规定处理。
七、探亲
学院允许外籍教师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来校探亲。
来院探亲的一切费用均自理。